需卦九五象传:酒食贞吉,以中正也。(卜筮正宗六十四卦装卦表)
需卦九五象传:酒食贞吉,以中正也。
九五:需于酒食,贞吉。
贞,占问。人停驻于酒食之前,面临醉饱之利,自是吉象。故筮遇此爻,所占问之事吉。
贞,正也。停驻于酒食之前,以正得之乃吉。
《象》曰:“酒食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传意:爻辞云“需于酒食,贞吉”,以其人有正中之德,而得醉饱之福也。《象传》此释又以九五之爻位为据。九五居上卦之中位,象人有正中之德。
上六:人于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来,敬之终吉。
穴,山洞。古人住山洞,谓之穴居,人于穴犹言人于室。速,召也,延请也。此疑古代故事。盖有人人其所居山洞之内,忽有未延请之客三人来,其人敬而礼之,终得吉福。爻辞借此故事,以示筮遇此爻,当以敬客而得利。
与经意同。
《象》曰:“不速之客来,敬之终吉”。虽不当位,未大失也。
王念孙曰:“吉下当有也字。”⑤是也。亨按上六是阴爻居阴位,正是当位,可见传文有误。疑虽当读为唯。不当作其,篆文其作箕、不作累,形相近,故误。⑥传意:爻辞云“有不速之客三人来,敬之终吉”,言主人敬客,恰当其位,唯其当位,不为失,所以终吉。故曰:“不速之客来,敬之终吉也。虽其当位,未大失也。”《象传》此释乃以上六之爻象爻位为据。上六为阴爻,第六爻为阴位,阴爻居于阴位,是为当位。象人所行之事与其所处之地位相当。
⑤《象传》:“不速之客来,敬之终吉。”王念孙曰:“吉下当有也字。《象传》无连三句不用也字者。且入韵之字,其下皆有也字。此传吉字与失为韵,不得独无。传之以吉失为韵者,如《讼象传》:‘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复即命渝,安贞不失也。’《比象传》:‘《比》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’《小畜象传》:‘复自道,其义吉也。牵复在中,亦不自失也。’《随象传》:‘官有渝,从正吉也。出门交有功,不失也。’吉下皆有也字。此一证也。《象传》称经文即以为韵者,其韵下皆有也字。如《比象传》:‘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’《大有象传》:‘《大有》初九,无交害也。’此类不可枚举。其有上二句称述经文,下二句统释其义者,亦如之。如《讼象传》:‘不克讼,归逋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’《归妹象传》:‘帝乙归妹,不如其娣之袂良也。其位在中,以贵行也。’与此传正同,而第二句末皆有也字。此又一证也。唐石经已脱也字。”⑥《象传》:“虽不当位,未大失也。”亨按《易传》之例,阳爻居阳位,阴爻居阴位,谓之当位。阳爻居阴位,阴爻居阳位,谓之不当位。上六为阴爻居阴位,正是当位,何能云“虽不当位”哉?《象传》有误字,明矣。余谓虽当读为唯。虽、唯同声系,古书多通用。《礼记·少仪》:“虽有君赐,肃拜。”郑注:“虽或为唯。”《杂记》下:“虽三年之丧可也。”郑注:“虽或为唯。”《庄子·庚桑楚》篇:“唯虫能虫。”《释文》:“一本唯作虽。”并其证。不当作其,篆文形似而误。说已见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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